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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见干货】我们考察了4000+公司的股权代持问题,你要的答案都在这里!

2018-01-11 勤勉的 洪泰帮 洞见资本

导语

过去一年,洪泰投资团队接触、考察了大量创业项目,结合目前洪泰已投企业情况,我们发现早期阶段创业公司中,股权代持现象较为普遍,主要体现为创始人代持ESOP(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或股东代持其他自然人股权。这种代持模式,除了在企业管理、法律层面有一定风险,在未来的税务、上市等环节都需要企业提前关注并制定相应预案。

今天,我们就以法律、财税、资本运作合规性等角度,针对相关问题做个解答。

1 怎样才算建立了股权代持关系?

股权代持是基于股权代持合同,在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建立起的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创始人代持ESOP股权,一般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因此,严格意义上并不算确立代持关系。但依据我们的经验,还是建议尽早将股权转移给ESOP平台,而不是完成后续融资之后才转移,从而防止产生创始人股东的税负。

2 股权代持会对各方产生哪些风险?

我们把常见的风险做了梳理,按风险的来源划分,呈现如下:

3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一定要谨慎选择代持主体:


  • 尽量选择信用等级更高的主体代持股权;

  • 尽量选择经济活动不太频繁的主体代持;

  • 与隐名股东具有亲属、朋友、雇佣等私人社会关系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代持主体往往比单纯的商业伙伴更可靠(亲属关系未来进行股权转让时有可能可以产生节税效应,并且在进行IPO审核时亲属关系的代持关系将更有可能被认为具有合理性)

2

一定要周密签署股权代持合同:


  • 避免口头形式的股权代持合同;

  • 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尽可能明确名义股东在代持期间的各项配合义务,并加大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

  • 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确保一致性),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

  • 约定名义股东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应提前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隐名股东应注意保留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书面文件;

  • 将代持协议向公司及其他股东予以披露,争取获得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合同的背书,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予以公证;

  • 在股权代持合同中明确名义股东的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对应的责任

  • 在股权代持合同中明确股权代持终止程序;

3

其他要点:


  • 签订借款协议和债务清偿协议,并将代持股权做质押;

  • 隐名股东日常监督:加强对名义股东的日常监控、尽量介入公司日常管理和运营;

  • 股权信托:由隐名股东(委托人)与名义股东(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将拟代持股权设置为信托财产;

  • 注意股权代持信息的保密;

  • 隐名股东向名义股东转账时应保留转账记录同时在转账时载明款项用途;

  • 代持股权被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时可提出异议(之诉),若提出异议之诉时可同时申请确认股东资格(此举属于事后救济措施,并不能防患于未然)。

4 对于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的处理,会对企业未来申报IPO产生影响吗?

股权代持是IPO审核过程中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尤其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股权代持。目前IPO的核查要求重点体现在:

1

历次股权代持形成的原因,是否违反代持行为发生时当地的法律规定;被代持人是否因身份不合法而无法直接持股

2

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被代持人是否真实出资

3

发行人历次代持股权的转让是否经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4

代持关系是否完全解除,是否履行内部程序,是否符合股东或章程约定,是否签署解除代持关系的相关文件。代持各方对于代持关系及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说明解除代持关系时相应的股权对价情况、具体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5

目前股权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符合上市/挂牌要求

5 如果申报IPO时,企业股东仍然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申报IPO时发行人的股东应当将存在的股权代持全部解除掉,否则可能无法上市。总体来看,如果企业未来3年内有申报IPO上市的计划,基于稳妥原则,我们建议股东层面尽早解除代持关系,确保股权清晰稳定。
6 股权代持在财税方面存在哪些风险?

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书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权转让所得须按照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股东变更登记之前,缴纳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减去股权原值)20%的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价需要参考并接近股权的公允价值,不能人为任意定价(除正当理由外,转让价不能过低),这就导致在股权估值较高的情况下,原股东(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较高税负。

为了缓解这方面税收风险,我们有一些建议供参考:

1

与所属税务机关沟通,提供相应依据和理由,争取达成低价转让。例如,股权受让方是名义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则按税法规定可能将视为有正当理由,允许低价转让,从而避免产生较高税负。

2

隐名股东应该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裁定,将代持的股权直接变更到隐名股东名下,确认股权为隐名股东所有。不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过户到隐名股东名下,税务机关将不视同转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该方案将导致企业股权变更历史沿革记录中存在诉讼事件,因此不建议优先考虑。

■来源:勤勉的 洪泰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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